医疗回扣新政后:大批医院暂停项目支付,药企或迎法人变更潮 ...

解读 鹏哥
2026-4-23 15:49 12人浏览 0人回复
来源: 深蓝观 收藏 分享 邀请
摘要

过去十天,业界出现了与“728医疗反腐风暴”启动时,极为相似的一幕:大批医院密集召开内部协调会,周末无休,紧急叫停药械企业的支付项目;知名内资药企事业部明确要求,5月1日起放假2个月;部分医生临时取消参加学 ...

 过去十天,业界出现了与“728医疗反腐风暴”启动时,极为相似的一幕:

大批医院密集召开内部协调会,周末无休,紧急叫停药械企业的支付项目;知名内资药企事业部明确要求,5月1日起放假2个月;部分医生临时取消参加学术会议。

这是因为,随着“两高”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与医疗贿赂相关的入罪门槛、量刑标准、责任切割等监管尺度进一步收紧,行业再次震动。

多省卫健委要求汇总贪腐案例,科室主任刑罚风险上升。

三年前,医疗反腐席卷之下,整个行业经历了长达四个月的“休克期”。全链条、全领域、全覆盖的常态化监管,一直持续至今。

2024年,医药领域共计6万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01-

新政下的医院

医库软件董事长涂宏钢近期走访了云南、四川、贵州、重庆等省市,他了解到,在医疗回扣新政出台后,相关部门已有动作:

多地省级卫健委要求,各地汇总形成一套自己的案例库,司法解释中的每个条文需具体到对应案例、判定依据,后续供各级医院培训学习。

这相当于一次由医院纪委主抓落实的内部倒查。

在医院密集召开内部协调会中,建议医生暂时不参加所有活动。学协会、基金会、企业的项目均收到影响,已签项目执行困难,新项目推进难度倍增。

在医院规避风险的种种举措中,不少在涂宏钢看来是“土政策”。例如有医院规定,部分项目在医院做备案时,必须由纪委审批通过,医生才能参加。

“纪委为什么有权限代替临床来做评估?怎么判定是涉案或者还是非涉案?”涂宏钢表示不解。

-02-

医疗贿赂刑罚收紧细节

医院集体恐慌的根源,是医疗贿赂刑罚标准全面收紧。

此次司法解释中第二条、第四条规定,医疗领域行贿入罪门槛直接下调50%,比普通行业更为严苛。

其中,对单位行贿中,个人行贿10-20万元、单位行贿20万–40万即入罪。而单位行贿10-20万元认定为“情节严重”。

此外,司法解释第八条彻底取消了此前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设置的“二倍门槛”,明确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定罪量刑标准完全参照公职人员受贿罪、行贿罪执行,以3万元为入罪起点。

在北京天霜(天津)律师事务所张永泉律师看来,与公职人员实现同罪同罚,是此次司法解释中的重要变化。这一顶层设计的伏笔,早在近十年前就已埋下。

2017年国家监察委员会成立,将纪委、检察院反贪局、反渎局与政府监察局等机构职能整合,核心目标之一,就是大幅扩大职务犯罪的监管范畴。

2018年《国家监察法》出台,更是明确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人员,无论身份,均需纳入监察体系。

“以前,医院里几乎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公务员概念,哪怕是院长,很多也是医生出身,不少还要上手术台出诊。”张永泉律师解释。

然而,公立医院的土地、设备采购、基建、人员招聘乃至基础薪酬,有政府拨款的部分。医院管理者实际上代为行使着大量公共资源的管理权,理应被纳入监察范围。

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受贿人的身份认定长期处于“双轨并行”的状态:

此前职务犯罪侦查中,由国家卫健委、地方卫健委任命,有政府的盖章红头文件的院领导,才会被认定为公职人员,并按相应受贿罪量刑标准处理。

掌握着病床分配、药品选用、耗材采购、临床入组等核心资源的科室主任,因“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入罪门槛更高。

此次司法解释,则恰好厘清了公立医院体系长期存在的身份模糊地带。这些由医院内部任命的科室主任,刑罚风险比以往更高。

-03-

药代“顶罪”时代结束,药企高管成“高危岗位”

不少业界人士认为,相较于医院管理者,此次新政影响最大群体的实际上是药企高管。因为医药代表与企业深度捆绑,违规后难以进行“责任切割”。

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单位行贿罪定罪处罚:

(一)单位集体决定,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

(二)单位实际控制人或者主管人员决定,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

这意味着,个人行贿责任将向上穿透至企业主体。

我国刑法第393条对单位行贿罪明确实行“双罚制”,既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刑罚及罚金。

在旧有的监管与司法实践中,企业常将个人行贿行为界定为“员工私自行为”,规避单位追责。

例如,4月9日,一上市医疗器械集团在云南省医保局官网发布致歉声明,承认旗下昆明销售分公司业务员慈某龙在2011—2020年间,为推广医用耗材,向普洱市人民医院相关人员贿送现金39.5万元、美元9900元、200克金条一块,并向18个科室贿送回扣共计119.12万元。

最终法院以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慈某龙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上述公司在声明中表示,已解除涉案人员劳动合同、问责相关管理人员、下调相关产品价格,并承认自身存在管理漏洞。但是,企业高管并未受到波及。

在新的司法解释下,这一模式已无生存空间。

“之前药企贿赂被查,会让药代顶罪,公司发放安家费进行补偿。现在是个人和单位双判,高管例如法人代表、董事长也得担责。为了避免地方风险穿透至集团总部,后续部分企业可能在各省成立独立公司,引发一波地方公司法人变更潮。谁担任地方法人,公司得给额外补贴。”涂宏钢预测。

张永泉也注意到药企存在类似布局倾向。大企业向他咨询应对方案时,他给出的最直接建议,是建立完善的合规体系。

“但很显然大家觉得,与其设立合规体系,不如多做几层司法隔离。从务实的角度来说,同行不合规,坚持合规的企业反而会受到排挤。设立多个分公司,是在为灰色地带预留空间,对行业风气没有任何改善。”张永泉感到无奈。

在高管连带责任外,企业行贿也面临着严厉的行政处罚。

早在2025年6月,国家医保局修订《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对企业按照行贿金额划分失信、严重失信、特别严重失信三级评级:

行贿金额5万—50万元认定为失信;50万-100万元认定为严重失信;100万元以上认定为特别严重失信。

对“特别严重失信”生产企业,全部产品在评价省份的挂网、投标资格被中止的同时,涉案产品在所有省份的挂网、投标资格也将同步终止。相关评价处置原则上穿透至上市许可持有人。

涂宏钢认为,医保部门已建立的信用评级机制,对企业的负面影响非常大。企业行贿一旦被认定违法失信,将被取消集采资格、限制进入医保目录,对市场销售是毁灭性打击。

“之前部分企业默许纵容医药代表行贿,现在局面已经反转,企业害怕损失太大,严禁医药代表行贿、从严追责。”

尽管监管红线持续收紧,医药行业每年仍有新增贪腐案件曝光,其中不乏知名企业涉案。

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原因,是医药领域贪腐犯罪中对行贿人的处理整体偏轻,以缓刑判决居多。

张永泉分析,经销商与科室主任之间,现金往来、购物卡等财产性利益输送较为普遍,而这类行为大多依靠口供认定。一名受贿人往往涉及多家行贿方,没有查到的,受贿人不会主动供述。在办案逻辑上,司法机关的打击重点是受贿人,为顺利追究其刑事责任,常会将行贿人转为污点证人。

“污点证人通常只是没收违法所得,就算入罪,也比受贿人轻很多,更多判缓刑。比如湘雅二院刘翔峰案,外界几乎没有看到对行贿方的追责信息。”

行贿人与受贿人量刑不均,也导致部分受贿人被反向绑架。在贪腐的庇护网络中,医药代表、经销商们手握院领导的贪污证据,倒逼其从事非法活动。这也是一些案件涉案金额巨大、远超个人所需,却仍持续发生的原因。

“只有真正做到行受贿同罪,才能从根上遏制这类问题。” 张永泉说。

新司法解释出台后,“行贿从轻” 的惯性短期内仍会延续,中间商也会继续琢磨应对审查的办法。但长远看,新规会倒逼中间环节走向合规。

来源:深蓝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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