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影响很多药企的“医药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又更新了,新版更加严格,将从 7 月份就开始执行!6 月 5 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并同时发布了失信事项目录 ...
曾经影响很多药企的“医药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又更新了,新版更加严格,将从 7 月份就开始执行! 6 月 5 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并同时发布了失信事项目录清单、裁量基准、操作规范。 国家医保局在答记者问(详情附最后)中明确表示,本次制度的修订是为了更好地破除商业贿赂、带金销售等不正当交易行为。 从内容来看,最明显的是将“一般”“中等”“严重”“特别严重”四档失信等级调整为“失信”“严重失信”“特别严重失信”三档,并相应从严调整了评价标准。 按通知的附件《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裁量基准(2025版)》,药企对公立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给予回扣等医药商业贿赂行为,同一案件中累计行贿金额1万元以上(含1万元)、不满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以及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同一案件中累计价税合计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均会被评定为“失信”。 更多的失信事项目录清单、裁量基准、操作规范大家自行查看附件。 据国家医保局就此次政策修订答记者问,本次制度的修订,标准更严、措施更严,企业一旦被评为“特别严重失信”后处置力度也更大。 修订调整是为了精准加大惩戒力度。国家医保局表示,对失信行为涉及向医疗保障部门(含医药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行贿的,或在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围标串标的企业,一律按“特别严重”顶格处置。对“特别严重失信”生产企业,在中止其全部产品在评价省份的挂网、投标资格的同时, 附《通知》全文: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医药集中采购机构: 为持续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深入构建医药招采全国统一大市场,促进医药企业按照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国家医疗保障局指导各省建立并实施了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制度施行以来,对于营造公平规范、风清气正的医药采购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提高制度效能,优化做好信用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拓展案源信息,提高评价效能 在原有法院判决案例和相关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认定的案件事实基础上,增加审计报告或审计部门移送问题线索的查办结果作为依据,重点就商业贿赂、违规竞标等行为造成的医药价格虚高开展评价处置。强化与法院、税务、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的 二、坚持从严标准,筑牢合规底线 简化失信等级,将失信评价中“一般”“中等”“严重”和“特别严重”四档,简化为“失信”“严重失信”“特别严重失信”三档。收紧评价标准,对于商业贿赂导致的“特别严重失信”由原先的 200 万元以上调整为 100 万元以上,“严重失信”由原先的50 万一200 万调整为 50 万一100 万。对于涉税违法导致的“特别严重失信”由原先的 1000 万元以上调整为 250 万元以上,“严重失信”由原先的 100 万一1000 万调整为 50 万一250 万, “失信”由原先的10 万一100 万调整为 5 万一50 万。对失信行为涉及向医疗保障部门 〈含医药集中采购机构) 工作人员行贿及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或在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国标串标的,按最高失信等级顶格评定。 三、提高失信成本,强化处置力度 采取梯次式处置措施,按失信等级不同,对配送企业分别暂停其在评价省份的配送资格1年、3年、5年。在全国范围内累计“失信”3 次以上的直接升级为“严重失信”。对“特别严重失信”生产企业,中止其全部产品在评价省份的挂网、投标资格,同时中止其涉案产品在所有省份的挂网、投标资格。涉案产品申请调整信用评价或重新申报挂网时,需按不低于 20%比例剔除价格虚高空间,对不能退回不合理收益的,在原有降幅比例上进一步追加10% 。对于同厂家同通用名同剂型产品,在涉案产品确定合理价格空间后,需同步按差比价规则进行调整。 四、正向激励引导,推动企业主动纠正 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引导企业在预评价告知时主动纠正失信违约行为,及时采取降价剔除虚高空间等有效措施,不再以慈善公益捐赠作为纠正方式。加强失信责任穿透,评价处置应穿透至上市许可持有人。坚持宽严相济、富防于评,对于有效指证生产企业及涉案产品的配送企业和及时纠正失信行为的生产企业,在信用评价后视情节减免处置措施。及时提醒企业主动约束自身行为,规避失信风险。 五、严格规范操作,提升工作质量 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应依据有关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事实,比照操作规范和裁量基准严格开展评价处置并标识评价结果,警示采购风险。定期将失信产品采购金额舍前的公立医疗机构名单函告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在后续监管中予以重点关注。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抗拒监管、违规况标、违反承诺等失信事实进行认定。认定过程中,应充分收集证据并告知当事企业,保障医药企业合法权益,确保过程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并及时将认定结果函告省级集采机构。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应在接到案源信息 6个月内完成评价处置,评价结果自完成评价的下季度首日正式生效。 各地在报送 2025 年第三季度评价结果时,按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 1. 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 (2025版) 2. 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5版) 3. 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裁量基准(2025版)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5年5月20日 国家医保局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就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修订情况答记者问 近期,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对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进行修订,近日,国家医保局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题一:为什么要修订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 问题二:本次修订主要有哪些内容? 问题三:本次修订会对企业带来哪些影响? 答:本次制度的修订是为了更好地破除商业贿赂、带金销售等不正当交易行为,敦促医药企业诚信参与市场经营,优化资源配置,对净化行业生态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是为了更加严格约束不诚信经营的企业,从严从紧处置,提高医药企业的失信成本,引导医药企业改进质量、提高疗效,合规销售、更多通过集采、国谈等方式进入市场,减少对“高定价、高返点、轻质量”的路径依赖,光明正大地挣钱。制度的设计是为了寓防于评,我们修订制度的原则是宽严相济,而不是一味地追求对企业进行惩戒,我们在制度中设计了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措施,就是给企业提供了改正错误的机会,让更多的医药企业诚信经营。同时,也让合法合规经营的企业坚定发展信心,感受公平正义环境,共同走出通过不当经销等手段“内卷”的发展模式,净化医药集中采购市场环境。 问题四:新旧《裁量基准》如何衔接? 答:各地在报送2025年第三季度评价结果时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5版)》开展信用评价,在此之前的仍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开展信用评价。 问题五:关于信用评价制度,下一步还将推进哪些工作? 问题六:本次修订标准更严、处置措施更严,企业如果被评为“特别严重失信”有无机会改正? 来源:医药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