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体检真回扣!泰州一医械公司因商业贿赂被罚37万元‌

解读 鹏哥
2026-10-19 14:35 39人浏览 0人回复
来源: 中国市场监管新闻网 收藏 分享 邀请
摘要

10月15日,记者从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市场监管局了解到,该局近期查处了一起医疗器械经营领域以“返利”形式实施商业贿赂的不正当竞争案件。涉案主体为泰州市鑫骓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其以向宜兴市人民医院销售医疗 ...

 10月15日,记者从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市场监管局了解到,该局近期查处了一起医疗器械经营领域以“返利”形式实施商业贿赂的不正当竞争案件。

涉案主体为泰州市鑫骓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其以向宜兴市人民医院销售医疗器械、并按双方约定比例支付返利款的方式,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

经查,2026年1月7日,该局收到审计署南京特派办移送的违法线索,反映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以现金或者转账方式向医院返利的行为。

调查过程中,该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以及宜兴市人民医院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并调取了当事人主体信息、医院财务报表、收费凭证等资料,查明当事人具备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经该局进一步调查,2019年至2023年期间,当事人向宜兴市人民医院销售医疗器械,双方事先约定了返利比例,当事人以“体检费”名义缴纳返利金额,宜兴市人民医院则将上述返利金额记入“应收账款”科目;在此期间,当事人未将返利金额如实作为折扣记账,且实际并未进行相关体检。

宜兴市人民医院出具的书面说明称,当事人以体检费形式缴纳的返利金额均计入医院门诊收入,由于医院开具了医疗发票,上述款项无法用具体的财务凭证予以佐证,经翻阅财务凭证,2023年1月1日至今,当事人共缴纳返利金额186749.59元。

因账册不齐全、公司注销等原因,当事人未能提供返利缴费记录以及记账凭证,执法部门因此无法核算当事人的违法所得。

该局在调查中还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7日申请注销,登记机关于2026年1月15日撤销了该注销登记。

这也意味着,经营者一旦实施违法行为,即便在主体登记程序上作出变动,也难以规避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该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明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综合全案情况,该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一般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7万元,上缴国库。

该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案线索由审计部门依法移送,案件的顺利办结体现了审计监督与市场监管执法的有效衔接,也反映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惩治医药领域商业贿赂、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工作力度。

来源 | 中国市场监管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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