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代表:围标千万级医疗设备!公司和代表都是主犯!

解读 鹏哥
2026-10-13 15:09 37人浏览 0人回复
来源: 药效不抗辩 收藏 分享 邀请
摘要

医院大型医疗设备采购是医药招投标风险高发地带,很多一线代表误认为,围标是公司行为,代表只是执行指令,可认定从犯从轻处理。但这起判决给出不同裁判结果,值得医疗器械行业代表警醒。本案源自陕西西安一起高通量 ...

 医院大型医疗设备采购是医药招投标风险高发地带,很多一线代表误认为,围标是公司行为,代表只是执行指令,可认定从犯从轻处理。但这起判决给出不同裁判结果,值得医疗器械行业代表警醒。

本案源自陕西西安一起高通量测序仪采购串通投标刑事案件。涉案企业主营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业务。2020年8月,西安某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公开开展高端台式高通量测序仪设备招标采购,项目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为确保本公司顺利中标,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某(另案处理)授意公司销售经理马某甲,联系另外两家企业参与配合围标。马某甲取得两家陪标公司资质复印件与公章材料,安排本单位员工代为购买招标文件,由本公司统一制作三家投标单位全部标书,一并确定各家投标报价,完成整套围标操作。

2020年11月13日项目开标,三家公司参与投标,涉案企业以1035万元高价中标。同年12月双方签署采购合同,当月项目全部履行完毕。2025年2月25日马某甲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具备自首、认罪认罚情节。

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公诉机关提出意见:马某甲属于从犯,具备自首、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辩护人同样提出,马某甲系从犯、初犯偶犯,请求法院从轻量刑。

本案核心警示点:法院未采纳“从犯”的公诉及辩护意见。

法院裁判观点明确:马某甲是涉案公司负责、直接参与本次投标的工作人员,主动实施联络陪标、获取资质文件、安排购买标书等一系列积极串通投标行为,属于单位犯罪当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不认定共同犯罪意义上的从犯。虽不认定从犯,但对自首、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予以采信,依法从轻处罚。最终判决马某甲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又一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刑期自2025年2月25日起至2026年8月25日止。

在医疗器械行业实务当中,不少销售、商务人员存在认知误区:领导下达围标指令,自己只是执行者,属于从犯,责任很轻。本案判决打破这一固有认知:在单位串通投标犯罪中,直接动手实施围标关键行为的一线人员,会被认定为直接责任人员,并非当然的从犯,即便系受上级指使,只要积极落实串通投标关键环节,依然要独立承担刑事责任,不能简单以“打工、听领导安排”来免除主要刑责。

医院大型检验、诊疗设备采购金额动辄千万级别,属于串通投标罪“情节严重”的高危区间。医疗器械企业的销售、投标商务人员,是刑事风险的直接承受人,切莫抱有“公司兜底,个人没事”的侥幸心理。

该案涉及法律科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行业提醒:

医疗器械招投标合规已经是企业风控重中之重。一线代表面对上级提出围标、陪标、代做标书等要求,应当坚决拒绝,守住刑事风险底线,企业也应当完善内部合规制度,杜绝围标串标行为,避免企业与从业人员双双落入刑事追责风险。

来源:药效不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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