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和不少同行交流,都提到某IVD上市大企业严苛的竞业协议,不给离职员工活路,直接把竞业变成了禁业。摘取其竞业协议内容一二,供大家看看: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职期间以及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两年内,不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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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和不少同行交流,都提到某IVD上市大企业严苛的竞业协议,不给离职员工活路,直接把竞业变成了禁业。 摘取其竞业协议内容一二,供大家看看: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职期间以及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两年内,不得在中国领域内(含港澳台)以及领域外为其他与甲方、甲方关联公司同类或有竞争性质的企业提供服务;不得自行在中国领城内(含港澳台)以及领域外从事与甲方、甲方的关联公司同类或有竞争性质的业条(包括但不仅限于自行成立或者与他人组建与甲方、甲方的关联公司具有同类或有 “同类或有竞争性质的企业”是指:在中国领域内(含港澳台)以及领域外从事免疫类、微生物类诊断、细胞工程类、核酸诊断类以及分子诊断类产品的生产、研发、销售的企业,以及从事医疗器械、药品的生产、研发和销售的企业。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的金额为乙方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一年全年固定工资收入的1/3; 不满一年的按月平均固定工资计算。 乙方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应一次性向甲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50倍的违约金;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应归还甲方。 简单讲,从该公司离职后,不仅不能干IVD了,连医疗器械、药企、生命科学企业都不能干了,一旦违背,赔偿50倍违约金。 不得不说一声好家伙,这么霸道的竞业协议我也是第一次看到,不知道的还以为在公司造核弹呢。 真是拿着卖“面粉”的补偿金,承受着卖“白粉”的违约金。 充分显示了该企业自身的不自信和格局太小。 如果是人才,应该反思自己为什么留不住?连自己的竞争对手都分不清么,非得把整个行业给人禁了,其实就是一刀切的懒政。 如果不是人才,你限制他干啥,去对手那里不更好吗? 这个事不具体指哪一家企业,不少IVD企业都是这个心态。个个都以为自己掌握了核心机密,其实放在行业里啥也不是。 就IVD企业来说,目前行业的发展水平,其实都没啥核心机密,技术都是烂大街的。真正的大企业看的是系统运行的能力,不是单个人掌握的所谓机密。美国重要吧,口无遮拦的懂王和偶尔痴呆的老登也能当总统。 所谓的竞业协议,一方面是老板的杞人忧天,另一方面是HR和法务搞出来的KPI,这些恶心人的骚操作,以为在给员工安“紧箍咒”,其实都是在给公司埋雷。 分手见人品,一家企业文化好不好,要看离职分手的态度。如果离职员工都骂你,八成这家企业不咋滴。 在我看来,没有与离职员工共荣的胸怀,永远都成不了大企业。 文章来源于IVD资讯,作者IVD资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