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婚检中患者隐私权的问题再次引发热议。湖北一名医务人员在社交平台发文表示,实际工作中,医生无论是否向患者另一半告知婚检结果,最终往往都会面临辞职或停职的处境。这名医务人员写道:“两个月前,一位女性 ...
近期,婚检中患者隐私权的问题再次引发热议。湖北一名医务人员在社交平台发文表示,实际工作中,医生无论是否向患者另一半告知婚检结果,最终往往都会面临辞职或停职的处境。 这名医务人员写道:“两个月前,一位女性婚检有艾滋病,首诊医生上报疾控中心,疾控中心将结果告诉这名女性,女方称不能告诉她对象。结果前段时间男方得了艾滋病,直接去卫健委告那名首诊医生,医生被停职待业。” “一年前,也有一位婚检女性检测出艾滋病,医生上报疾控中心并主动告知她对象,结果双方未结婚,女方持续投诉,医生被停职三个月,之后辞职。” 相似的案例,不同的是一个透露了检查结果给伴侣,一个没有透露,相同的是医生都承担了本不该自己承担的后果。 类似问题频发 医务人员陷入“左右为难” 婚检结果保密,不能告知另一方,这已经带来一些严重问题。 据上海松江法院此前发布的信息显示,李某早在2011年就确诊为HIV携带者,结婚时并没有如实告知,此前李某一直在服用抗艾滋病毒的药物,面对妻子的询问他便谎称是患有肝病需要常规服药,妻子并没有产生怀疑。 婚后,夫妻生活也没有采取安全措施,李某一直自称自己很健康,但最终李某的妻子王某还是发现了事实的真相,经过紧急检查,王某抗体为阴 李某在接受法院质询时则表示:“吃药的情况下,我的病毒载量为0,是没有传染性的,所以不怕。”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李某没有在婚前向原告如实告知其身患重大疾病的事实,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决定撤销双方的婚姻。 无独有偶。河南某男子婚后被妻子感染HIV病毒,在得知市疾控和婚检医院知情却不告知自己实情后,该男子把医院和该市疾控中心告上法庭,要求承担侵权责任。 广东某妇幼保健院一名医务人员则表示:“我曾在成批量的婚检人群中筛查出一例HIV-1男性患者,看到报告后,我丝毫不敢怠慢,立刻拨打了这位男士的电话,没想到对方十分平静。他说疾控中心早就告诉他了,这次只是做个婚检应付一下,这属于他的隐私,希望医生不要告诉他女朋友。我希望他能主动告知,但是在最后一次沟通中,患者明确表示,谁敢透露他的隐私,就让谁好看。” 多部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 医务人员能否进行相应告知? 在我国,多部法律法规都有涉及艾滋病告知问题。 · 《传染病防治法》第68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执业医师法》第22条、第63条规定了卫生部门及医务人员保护患者个人隐私的义务,以及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1226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艾滋病的特殊性及危害性,目前国内多采取让感染者自己告知性伴,并动员其性伴进行艾滋病相关咨询与检测工作。 但鉴于不同地方的传染病防治形势不同,国内已有多个省、直辖市、自治区、较大的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但这些地方立法,对是否规定艾滋病强制告知制度存在不同做法。 如《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20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将感染艾滋病的事实及时告知其配偶或者性伴侣;如不告知的,其住所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权告知其配偶。 同时,该省卫生厅制定的《关于告知艾滋病检测结果有关事宜的通知》中规定,若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拒绝告知配偶,则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在不超过一个月的时间内及时以适当的方式将确诊的结果告知其配偶,并提供相应检测和咨询服务。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6条规定,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由省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医务人员将诊断结果告知其本人、配偶或者监护人。 综合来看,部分地方法规虽然设有艾滋病告知制度,但授权实施者均为疾控或者受训合格的极少数医务人员,普通医务人员确未被授权向患者配偶透露感染信息。 · · 事实上,婚检结果出来后,大部分医务人员确实不能告知另一方。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相关医务人员不能将患者病情告知另一半,只能通过做工作、疏导,要求患者主动告知,但在众多案例中可以看出,大部分患者不会主动坦白,这让不少医务人员后续面临了道德和法律的困境。 那有没有折衷的办法呢?比如男女双方的婚检结果打印在同一张报告单上,一式两份,这样检查者和医生互不干扰。 当然,在什么情况下应该告知、又该怎么告知,是医务人员们不断反复权衡的事情,每个医生的理解也都不同。但笔者希望,当遇到类似的事情时,无论怎么做,我们一定得无愧于心! 来源:梅斯医学、中国新闻周刊、数智检验医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