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咪之前说过,有商业就有不正当竞争,针对行业里一些企业的违纪违法行为,医药行业十年一大整顿,上次是套费用,这一次重点是讲课费,实质都是变相的带金销售。首先说明,讲课费本身属于很正常的按劳取酬。大家都知 ...
大咪之前说过,有商业就有不正当竞争,针对行业里一些企业的违纪违法行为,医药行业十年一大整顿,上次是套费用,这一次重点是讲课费,实质都是变相的带金销售。 首先说明,讲课费本身属于很正常的按劳取酬。 大家都知道,医药这行进步神速,发展越来越快,今天的“最新疗法”可能过两年就成“老古董”了。那么,医生们怎么跟上这飞速发展的节奏呢?答案就是——交流!没错,就是大伙儿都知道的,医学大会、讲座、研讨会,互相分享,互通有无。这不仅是学习的好机会,更是推动整个医疗行业进步的关键。 于是,这里面就不可避免的涉及到“讲课费”的问题了。常规来说,专家们在繁忙的医疗工作之余分享经验,收取相应的劳务报酬也是应该的,也是世界范围内 但是,涉及到竞争,这世界上总有些人想钻空子,有的企业就打起了歪主意,把“讲课费”当成了利益输送的渠道,搞起了不正当竞争。 小伙伴们都看到了,自从去年医疗反腐风暴刮起来后,这个“讲课费”的话题可就热闹了,就像是被放在显微镜下的细菌,被各方盯得死死的,其间也有一些违规的企业和医务人员被查,一些正规的医学交流活动反而受到了影响。 那么,到底应该怎么看待这个问题呢?是不是所有的讲课费都有问题?正当的学术交流和不正当的利益输送,又该怎么区分呢? 7 月 25 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及公众号发布了纪律处分条例学习问答文章——《如何理解和把握以讲课费等名义变相送礼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规定?》,就党员及公务员及其家属和特定关系人收受“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做了分析和指导。 在这个问题上,中纪委 一种是受礼方没有实际提供讲课、课题开发、咨询等相关劳务,也就是说讲课等劳务不具备真实性,送礼方只是以讲课费等名义行送礼之实,那这种情况就不必说了,肯定是违纪了,要追究责任的。 另一种是受礼方实际确实提供了讲课等劳务,但从必要性和合理性角度判断,有的没有必要接受讲课费等,有的虽然有必要,但是支付的费用明显超出了相关标准,也就是外企合规里说的,明显超出市场公允价值,这也是属于违纪了。 中纪委同时说明,如果接受的讲课费明显超出市场公允价值的,自愿退出收受财物金额,可做登记上交处理(这个小伙伴们也都看到了,一些廉洁账户就是为此而设的)。 放到医疗行业,就是今年医疗纠风中反复提到的不合理取酬行为。 ▌ 讲课费首次写入《处分条例》 今年有个重要的文件,大咪这里借今天这个话题给小伙伴们细说一下,中纪委这个信息图就是对此所做的解读。 这个文件就是今年 1 月 1 日施行的新修订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该《条例》第九十七条、九十八条是这样的: 第九十七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八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对照 2018 年 10 月 1 日施行的旧版《条例》,大家就会发现,新修订版《条例》增加了“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可见,虽然不是针对医疗、医药行业,但借助讲课费等名义变相送礼之风,国家是下决心整顿一下了。 ▌ 讲课费标准如何把握? 每次医疗反腐最严厉的时候,行业往往按最严格的标准来执行,比如多年前,对会议地点没做要求,往往景点、度假村就成为会议热门地点,于是,当行业整顿时,大家就会按照最严的标准,对照中办、国办的《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就行了,尤其是明令提到的全国 21 个风景区成为外资药企的绝对禁止的举办会议地点,当然,按照合规要求,其他的有景区嫌疑的地方都是不允许的,细则这里就不一一细说了。 那么讲课费最严格的标准自然也是一样,按照公务机关的要求绝对是最稳妥的。 这里势必就不可忽略一个文件,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按照这个文件,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当然,今晚提到的以上这些,都是国家针对党员及公务人员及其家属所设的要求,在此分享一下,仅供行业和企业以及从业人员自行参考,当然,如果行业协会能有相关具体的标准发布,那么就更好了。 来源:医药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