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回扣”手段曝光!又有械企被重罚...

解读 鹏哥
2026-10-23 11:23 9人浏览 0人回复
来源: 泰州高新区市监局、医疗器械经销商联盟 收藏 分享 邀请
摘要

来源:泰州高新区市监局、医疗器械经销商联盟通过基金会、学协会的老套路被列为今年反腐重点领域后,体检费,正成为药企与医院之间返利操作的新手段......近日,江苏泰州一家械企既按量(回款)给基金捐赠,又通过体 ...

 来源:泰州高新区市监局、医疗器械经销商联盟

通过基金会、学协会的老套路被列为今年反腐重点领域后,体检费,正成为药企与医院之间返利操作的新手段......

近日,江苏泰州一家械企既按量(回款)给基金捐赠,又通过体检费给医院返利,被认定为商业贿赂行为,罚款37万元。

经查,1、当事人泰州**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具备医疗器械备案及经营许可。自成立以来,当事人与泰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泰兴市第二人民医院、泰兴市第三人民医院开展医疗器械经销业务。该业务合作均通过江苏省药品耗材平台招标采购方式入围。入围后,业务人员受委托,以当事人名义与上述医院进行业务对接。当事人与业务员达成口头协议,当事人不向业务员发放固定工资,不缴纳医保和社保,业务人员收入与业绩挂钩。

2、当事人向泰兴市第二人民医院、泰兴市第三人民医院销售医疗器械过程中,将回款按比例以捐赠方式通过银行转账至泰兴市杏林基金会账户。据该基金会授权人陈述,2019年至2024年期间,当事人共向基金会捐赠9644178.8元,均属自愿捐赠,未发现该款项与上述两家医院存在资金往来。

3、当事人向泰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以体检费名义缴纳返利款项共计2701123.53元,该款项记入医院“门诊”收费,当事人未将返利款项如实作为折扣入账,且实际并未进行相关体检。因当事人账册不全,无法核算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另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7日申请注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版)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版)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版)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70000元(叁拾柒万元整),上缴国库。

来源:泰州高新区市监局、医疗器械经销商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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