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57元,挨罚1.1万!“顺手”做个血常规+甲流,到底踩了什么红线? ...

解读 鹏哥
2026-3-4 15:56 31人浏览 0人回复
来源: 检验智医365网 收藏 分享 邀请
摘要

为了方便患者,“顺手”做个几十块钱的常规化验,结果换来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近200倍罚款的三连“暴击”!最近,基层医疗圈和检验圈被一则行政处罚彻底刷屏了。有人替被罚机构喊冤:“才收了57块钱,至于下这么狠 ...

 为了方便患者,“顺手”做个几十块钱的常规化验,结果换来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近200倍罚款的三连“暴击”!

最近,基层医疗圈和检验圈被一则行政处罚彻底刷屏了。有人替被罚机构喊冤:“才收了57块钱,至于下这么狠的手吗?”但懂行的检验人却惊出了一身冷汗:“这可是实打实踩了执业红线,罚得一点都不冤!”

这57元,究竟是怎么捅破天的?

01

57元检验费,换来11000元重罚

据公开披露的处罚信息显示,合肥市某社区卫生服务站为了给患者明确诊断,开展了“血常规+CRP及甲型流感病毒抗原检测”项目,合计收费57元。

看似是一次再普通不过的基层诊疗,但监管部门一查,发现了致命问题:这家卫生服务站压根没有核准登记“医学检验科”!

按照规定,“血常规”属于临床体液、血液专业,而“CRP”和“甲流抗原检测”属于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做一次检测,连跨两个检验专业,直接构成了“超出核准登记诊疗科目开展医学检验活动”

最终,该服务站被处以警告、没收57元违法所得,并重罚11000元。

监管部门看的很清楚:罚款看的可不是你获利了多少,而是你违法行为的性质!

02

并非个例!

如果你以为合肥这家诊所只是倒霉的个例,那就太天真了。近年来,因为超范围做检验被重罚、甚至“一锅端”的机构比比皆是:

  • 东莞某内科诊所:违规超范围开展检验和影像活动,赚了173元,被罚20000元;
  • 芜湖某医疗机构:未核准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却开展相关化验,被重罚80000元,并停业七天;
  • 河北霸州某门诊部:让未取得检验资格的人员连干一年血常规,被罚60000元;
  • 青岛某医院、淮北某眼科医院:更是因为超专业范围开展免疫学检测,直接被吊销了“医学检验科”诊疗科目!

几万块钱对于基层诊所可能是几个月的利润,而吊销科目,则意味着多年的口碑和心血一夜归零。

03

检验只是“按一下开关”?

为什么这么多基层机构明知故犯?其实,这暴露出了一些管理者对“检验”专业的严重低估。

在部分人的视野里,检验科是个“傻瓜式”操作间:“不就是把血抽出来,放进全自动机器里,按个开关等结果吗?”“没证的人学学也能干,何必专门花钱请人、费劲去申请资质?”

大错特错!检验的专业壁垒,根本不是“按开关”能解决的。

凝血标本没抽够能上机吗?溶血了钾离子会飙升多高?护士抽完血没混匀会导致什么奇葩结果?如果不懂这些,非专业人员操作就像盲人摸象。

一个错误的血常规,可能让本不需要输液的患者挂上抗生素;一个假阴性的甲流抗原,可能让病毒携带者四处走动。57元的检验费背后,是人命关天的诊断依据,生命的底线,岂能靠“无证驾驶”来试探?

04

隐秘雷区:“样本外送”不算违规?

看到这里,有诊所老板可能会说:“我自己不买机器、不做化验了,我抽完血直接外送给第三方检验机构(ICL),这总行了吧?”

当心!这里暗藏着一个巨大的“超范围执业”陷阱!

很多人不知道,采血和检测是医学检验行为的整体。如果你的诊所或村卫生室没有批准设置“医学检验科”,你连简单的“采血、预处理”操作都不能做!

如果在无资质的情况下私自采血外送,甚至最后以自己机构名义出报告,在执法检查时,会被认定为“与第三方共同完成检验任务”--由于你缺乏检验资质,依然属于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如果第三方检验机构直接派人来异地采血呢?同样需要该第三方机构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经过当地卫健部门备案同意。否则,直接按“无证行医”查处,后果更严重!

05

给所有基层医疗机构的忠告

“患者着急”“就做一个没事的”“申请资质太麻烦”……这些曾经让管理者拍板违规的借口,在法律和罚单面前都不堪一击。一旦出事,机构面临巨额罚款,而具体执行抽血、化验的医护人员,更可能背上一辈子的职业污点。

合规再难,也不是违法的理由。

面对基层真实的检验需求,正确的解法永远不是“关起门来偷偷做”,而是“敞开门去申请”。补齐人员资质、完善科室设置、把诊疗科目合法化,才是保护机构、保护检验人、也是保护患者的唯一出路!

相关法律法规汇总: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版)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六条: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二、《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准医学检验科诊疗科目时,需明确下设专业;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专业开展临床检验工作;新增专业或超范围开展项目需办理变更登记。(注: 即使有检验科,也不能跨专业检验,如血液专业不能做免疫检验)
第四十五条
:明确列举了超范围执业的具体情形,包括:未按照核准专业开展工作、擅自新增专业、超出登记范围开展检验。
三、其他相关法律依据

在吊销检验科或机构执照的严厉处罚中,执法部门还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相关条款,以及《卫生部关于实施吊销有关问题的批复》等规定进行顶格处罚。

来源:检验智医365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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