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换血液标本,检验人被判刑!

解读 鹏哥
2025-6-17 16:13 16人浏览 0人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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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霍城垦区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梳理发布了一起“血样调包”妨害司法案,而调换血液样本并最终落得判刑、开除下场的这名涉案人,正是一名检验人。据悉,医院检验员徐某的丈夫赵某聚餐饮酒后驾车行至某团场路口,与 ...

 近日,霍城垦区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梳理发布了一起“血样调包”妨害司法案,而调换血液样本并最终落得判刑、开除下场的这名涉案人,正是一名检验人。

据悉,医院检验员徐某的丈夫赵某聚餐饮酒后驾车行至某团场路口,与孙某车辆相撞。交警现场检测显示其呼气酒精含量超100mg/100ml。

为逃避法律制裁,赵某电话联系妻子,要求其“帮忙”。徐某随即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抽取同事护士艾某的血样备用。

当交警带赵某到医院采血时,徐某利用职务便利,亲自为丈夫采血,并借采血之机调换样本,后将赵某真实血样丢弃,且在次日删除了医院监控录像。

经司法鉴定,送检血样与赵某生物信息不符,最终案件因异常情况启动补充侦查程序。最终,夫妻二人双双身陷囹圄,其中检验人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且因其违法犯罪行为而被所在医院开除公职。

类似案件多次发生

数名医务人员为帮“亲友”获刑

据了解,数年前也曾发生过身为检验人的妻子为帮助丈夫脱罪而导致自己获刑的情况。

2015年5月29日,和春某醉驾被查获,民警遂将其带至丽江市某医院提取血样。其在丽江市某医院任检验科医生的妻子和某某,在得知丈夫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的情况下,利用自己在检验科工作的便利条件,提前赶至丽江市某医院血液检验科。

和某某在工作人员休息室提取了自己的血液两管,并将血液放置在血液提取窗口样本架上。当民警将其丈夫带到丽江市人民医院检验科提取血样时,和某某隐瞒了自己系和春某妻子的事实,并对和春某的血液进行了提取。在提取血样后,和某某利用事先准备好的自己的血样与和春某的血样进行了调换,并将调换后的血样签上和春某的名字交予民警送检。

事情败露后,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和某某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但因血样被调换灭失,证实和某某丈夫犯危险驾驶罪的证据不足,其丈夫被检察院作存疑不起诉处理,逃脱了法律的制裁。

另外,在23年年初发生过的一起“醉驾者指使他人调换送检血液样本”的案件,更是涉及了多名医务人员:

1月10日晚9点,旌阳交警开展查酒驾专项行动,一辆轿车被拦下。驾驶员谭亮(化名)通过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体内的酒精含量,结果显示为醉酒驾驶。

当谭亮得知其前往抽血的德阳市某医院正是其女友沈丽(化名)工作的医院时,便通过手机短信告诉当时正坐在副驾上的沈丽,让她想办法把他的血液给换掉。

沈丽在收到谭亮的短信后,立即与当天抽血值班的医务人员周某、何某取得了联系。周某在收到沈丽的信息后就抽了两支自己的血拿到了抽血处,等何某抽了谭亮的血后,她们当着警察的面将血液样本调了包。

最终四人因涉嫌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被依法刑拘。

这种事关检验科的“举手之劳”

千万别参与!

平时在检验科的工作中,大家或多或少都遇到过“人情化验”的情况,至于调换标本这类的虽少,但也不是完全没遇到过。

如果说“人情化验”更多的还是违规,那么调换标本就是法律边缘游走,甚至是违反法律的情况了。除了上述案例中提到的给醉驾者调换血液样本外,给吸毒者调换血尿液样本、替孕妇修改怀孕状态、给新生儿更改血型等情况都是既违规,又违法的。

以上文中被判定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调包血样行为为例,此类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7条,情节严重的可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医务人员、司法工作者等特殊职业者,一旦利用专业能力作案,还将面临“职业禁止”的附加惩罚。

对于天天与样本、报告打交道的检验人来说,调换样本、修改结果似乎真的只是动动手的事,很多人在央求检验人帮忙时也都会说“这对你来说简直不是事,就是举手之劳罢了,你一个小动作就能保我没事”,可事实却恰恰相反,更不该忘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的道理。

不管是多好多亲密的关系,检验人在工作时都要把守住法律法规、医院的规章制度、科室的要求和自己的底线,不要为了蝇头小利或者是抹不开面子而答应一些无理的、会造成不良影响,以及违反法律法规的要求。

讲情面的前提是不触碰原则,违规、违纪、违法的三违操作只会害人害己。这样的操作或许真的是“举手之劳”,但这之后所断送的,极有可能是自己的职业生涯和未来的人生……

来源:医学检验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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