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用药限制,是不是又要 “过度医疗” 了

解读 鹏哥
2025-2-11 14:00 155人浏览 0人回复
来源: IVD青年人 收藏 分享 邀请
摘要

多地传来取消医院用药品数限制的消息,新疆医保局自 2 月 1 日起取消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用药品种和数量限制,此前上海、广东、四川、北京、河北等地也已明确相关举措。取消用药限制,是不是又要出现过度医疗的情况?查 ...

 多地传来取消医院用药品数限制的消息,新疆医保局自 2 月 1 日起取消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用药品种和数量限制,此前上海、广东、四川、北京、河北等地也已明确相关举措。取消用药限制,是不是又要出现过度医疗的情况?

查了一下用药限制的起源,最初就是为了控制医疗费用和药品成本。通过限制用药数量,能够减少不必要的药物开支,减轻医保负担,同时防止高价药物的过度使用,降低患者和医疗系统的经济压力。广东在 2012 版《医疗机构药品目录管理指南》中就对不同等级的医疗机构配备药品品种数做出了明确限制 ,像三级综合医院原则上不超过 1500 种,不同等级专科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也都有相应上限。但是这种限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

从国家政策层面来看,有关医疗机构用药数量限制的相关考核规定早已被取消。2020 年以后,国家三级医院等级评审中“三级综合医院原则上不超过 1500 药品”这一指标已成为历史。目前,《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也未对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做出数量上的限制。但在实际中,由于药品加成政策的取消,DRG/DIP 支付方式改革对医院总额控费提出了更高要求,医院自身的药品使用动力不足。在此背景下,多地重申取消用药限制,落实医院的主体责任,让医院结合自身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合理确定使用药品品种和数量。

那么取消用药限制是否就会导致过度医疗呢?

从我们实际情况来看,这种担忧虽有一定道理,但缺乏足够依据。

一方面,我们的医疗监管体系日益完善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保部门等都加强了对医疗机构诊疗行为的监督。医保部门通过大数据监测、智能审核等手段,能够及时发现异常的用药情况和医疗费用增长。一旦发现过度医疗行为,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如拒付费用、暂停医保服务等,这对医院和医生的行为形成了有效约束。

另一方面,医生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这个时候肯定也不敢马虎

他们根据医院要求和自身利益,肯定会根据患者的病情、症状、检查结果等综合判断,选择最合适的药物和治疗方案。虽然用药限制取消,但医生依然会遵循临床诊疗指南和规范,不会随意增加不必要的药物。

而且,取消用药限制其实有着很多积极意义

1. 有利于三级医院优化自身药品使用结构和谈判药物等的供应保障。此前,由于用药数量限制,一些谈判药、进口药难以进入医院,患者不得不自行购买或辗转其他渠道获取。取消限制后,更多的新药、好药能够进入医院药房,满足患者的治疗需求。

2. 对推进分级诊疗有着积极作用。长期以来,下级医院尤其是基层医院的药品采购数量和品种小于三级医院,这导致部分慢病患者、肿瘤患者无法分流至基层“凭处方拿药”。取消用药限制后,基层医院可以扩大用药种类,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医保药品目录以及国家集采中选药品为基础,遵循上下级用药衔接原则,持续开展基层药品联动,更好地满足患者用药需求,从而推动分级诊疗制度的落实。

3. 针对儿童用药等部分药品的医院采购政策已出现进一步“松绑”的苗头。比如新疆提出,遴选儿童用药(仅限于药品说明书中有明确儿童适应证和儿童用法用量的药品)时,可不受“一品两规”和药品总品种数限制,进一步拓宽儿童用药范围。这对于保障儿童患者的用药权益、提高治疗效果有着重要意义。

取消用药限制并不等同于会出现过度医疗,他们肯定不傻,在调整前肯定充分考虑当前医疗现状和患者需求的基础上做出的,只要配套的监管措施、医院管理和患者教育等工作能够同步推进,就能够在保障患者用药权益的同时,避免过度医疗情况的发生。

来源:IVD青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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