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卫健委发布《关于印发医务人员互联网健康科普负面行为清单(试行)的通知》,以指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规范开展互联网健康科普,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通知》聚焦当前互联网健康科普中存在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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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7日,卫健委发布《关于印发医务人员互联网健康科普负面行为清单(试行)的通知》,以指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规范开展互联网健康科普,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 《通知》聚焦当前互联网健康科普中存在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提出了十条负面行为清单。 同时,对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疾控主管部门,下同)和医疗机构就医务人员互联网健康科普行为管理提出具体要求。 医务人员互联网健康科普负面行为清单(试行) 一、不得发布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违背,损害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损害卫生健康行业形象的内容。 二、不得以健康科普形式违法违规发布各类广告、导流导诊,或通过直播带货等形式推销和销售医药产品、养生课程、保健食品等牟利。 三、不得泄露患者个人信息,或未经患者授权同意,展示可识别个人身份的影像、图片或文字。 四、不得宣传推广与岗位不匹配、超出本人专业领域的内容。 五、不得发布未经科学验证、虚假错误内容,不得断章取义曲解专业指南、行业标准等,误导公众对科学知识的理解。 六、不得夸大病情和疾病治疗效果,不得以“神医”“神药”名义进行宣传,不得通过虚构病例、杜撰故事等手段误导公众,特别是在涉及高风险诊疗技术、尚处于研究阶段的诊疗手段等方面。 七、不得滥用人工智能技术,发布未经核准真实性、科学性,或未添加显著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标识的健康科普内容。 八、不得发布违背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违反医德医风的内容,不得在健康科普中出现低俗、“擦边”、哗众取宠、话题炒作等不良内容吸引流量。 九、未向医疗机构报告,不得以该医疗机构及其职能部门名义或个人职务身份(含存在可推断单位及身份的相关标识及提示内容)开展互联网健康科普。 十、不得在离职后沿用原单位和职务信息开展互联网健康科普。 来源:国家卫健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