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来和你聊聊医疗设备采购中那些关于串通投标的事儿。先给你讲个案例。2025 年 5 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依法惩治串通投标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李某琼受贿、串通投标案揭示了医 ...
今天,我来和你聊聊医疗设备采购中那些关于串通投标的事儿。 先给你讲个案例。2025 年 5 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依法惩治串通投标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李某琼受贿、串通投标案揭示了医疗领域招投标的典型风险。 李某琼是湖南省新宁县某医院原院长,他和医疗器械供应商周某斌一起,玩了一场串标的 “游戏”。 在采购核磁共振设备时,他们要求供应商提供特定品牌设备的技术参数,像 “纯净波或冰晶体探头”,然后把这些参数写进招标文件里。这就好比在一场比赛中,给某些选手开了 “后门”,其他选手根本没法公平竞争。 不仅如此,李某琼还指示三家关联企业参与投标,形成了 “陪标 - 串标 - 中标” 的链条。最终,这个项目以 823 万元高价中标,比市场均价高出 15%-30%。 而李某琼呢,收到了供应商 35 万元的 “感谢费”。后来还发现,他在药品采购、工程承揽等领域也没闲着,受贿 891 万元,甚至还虚构项目诈骗 844 万元。最后,他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 13 年。 这可不是个例。在医疗设备采购领域,像这样的串通投标案件还有不少。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什么样的行为算串通投标呢? 根据《刑法》第 223 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 68 条,串通投标罪得满足三个要件。 第一,主体要件,就是投标人之间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得有共谋,就像李某琼和周某斌那样合谋。 第二,行为要件,得实施串通投标报价、排斥公平竞争的行为,比如参数定制化、围标陪标这些。 第三,后果要件,得达到 “情节严重” 的标准,比如说中标金额 400 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 20 万元以上,再或者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还有如果二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串通投标的,也算。 在司法实践中,怎么判断是不是真的违法呢?这就涉及到实质违法性判断了。 最高法说了,要审查招标文件、电子数据、资金流向等核心证据,还要看 “参数设置是否具有市场广泛适用性”,以及 “围标行为是否实质性影响竞争秩序 ”。 比如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就规定了几种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就算没有直接的书面证据,出现这些情况,也将被推定是串通投标。 而且现在数字化招投标越来越普及,司法机关还会用大数据分析来挖掘潜在线索,通过比对不同投标主体的 IP 地址、MAC 地址、电子签章信息等,看看是不是同一主体操控多家公司投标。 医疗设备采购有它的专业性和复杂性,这也让串通投标行为有了一些独特的风险。 比如说技术参数的排他性设置。 医疗设备技术参数很专业,就容易被人利用来搞 “合法排他”。有个医院采购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时,设置了 “21 英寸 OLED 显示器” 等参数,后来被投诉说这指向特定品牌。最后经过市场调研,发现这些参数其实有广泛适用性,才把事情说清楚。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参数设置没办法通过 “三个以上品牌满足” 的市场测试,或者没经过专家论证程序,就可能被直接认定为串通投标。 还有一些医院,会通过设置不合理的售后服务条款来制造准入障碍,像要求供应商必须在当地设立具备特定资质的维修团队,而这个资质在区域内只有少数企业才有。这其实也是以售后服务之名,行排他之实,同样可能被认定为串通投标的隐蔽手段。 再说说内部程序的合规性争议。 医院内部论证程序规不规范,对串通投标认定影响很大。 在江苏有个案例,有个医院因为履行了市场调研、专家论证、院务会决策等完整程序,就没被认定为串通。但另一个医院,因为领导意志主导参数设置,就被判定构成犯罪。 所以药械企业得小心,要是和医院合谋 “简化” 采购流程,比如绕过公开招标直接内定供应商,这种 “明招暗定” 的行为,可是被最高法列为重点打击对象的。 还有关联犯罪的叠加风险。在医疗领域,串通投标常常和受贿罪、诈骗罪等搅和在一起。 就像前面说的李某琼案,他因为三项罪名合并执行 13 年,还被追缴违法所得 505 万元。这也显示出司法机关对 “全链条追责” 的决心。 企业要特别注意,要是向医院工作人员支付 “感谢费”,可能同时构成行贿罪与串通投标罪,面临数罪并罚。 医疗领域招投标现在已经成了司法打击的 “重灾区”。药械企业可得引以为戒,把合规嵌入到经营的全链条里,别再被动应对监管了,要主动构建风险防控体系。 毕竟,合规,就是企业的竞争力;而风险,也可能隐藏着机遇。只有守好合规的底线,企业才能在市场的浪潮中稳健前行。 来源:MBC医商合规方案 |